商標,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,意即俗稱的「品牌」或「logo」,現行商標法第5條將商標定義為「商標得以文字、圖形
、記號、顏色、聲音、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。前項商標,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
之標識,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。
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商標法已開放任何識別商品、服務來源的標識,皆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,
不以法條所例示的顏色、立體形狀、動態、全像圖、聲音商標為限,故氣味、觸覺、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,
亦可提出申請註冊。
申請商標:為一般註冊商標,表彰自己營業的商品或營業上提供的服務。
期限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為10年屆滿,屆滿前半年至屆滿後半年內可申請延展,每次延展為10年且
不限延展次數。但在註冊後,為使用或停止使用滿3年者,則會被廢止其註冊。